12/14/2010, 00.00
香港 -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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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区声明响应校改司法复核上诉案

按照特区政府推出校改方案,建立政府所要的专门委员会削弱学校教育建议。教会多年抵制此类变革。两次失败后,终于获得复核上诉

香港(亚洲新闻)—昨天,香港特区政府一手推出的《2004年教育(修订)条例》再次受阻。“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批准天主教香港教区,就〔2004年教育(修订)条例〕司法复核上诉”。这一校改案,导致特区政府成为港府内天主教、圣公会、卫理会等强烈反对此类改革的基督信仰团体发起的抵制运动的核心。

       香港教区视《校本条例》违法《基本法》而提起上诉。中英两国政府达成的香港特区《基本法》阐明“五十年不变”,但天主教会、卫理会和圣公会等基督信仰团体认为《校本条例》改变了社会局势,剥夺了管理教会的责任、限制或者取缔了其教育建议。

       特区政府于二OO二年推出、二OO四年批准的〈校本条例〉,通过成立“法团校董会”控制办学,特别是教会学校。根据这项教改方案,公立学校都应组成内部的组织委员会,具有独立于教育机构的法人资格。特区政府认为,此举将有助于保障最大的透明度、完善民主机制。可是,学校管理方面却坚持此举是对学校内部管理的干涉。此外,凡拒绝执行这一教改方案的,将受到严重影响。为此,基督信仰团体将这一教改方案喻为是“歧视性的、种族主义的”。基督教会担心,他们的教育活动将因此被政治化;政府迟早要决定教育内容、校董会成为摆设(http://www.asianews.it/news-zh/天主教会、圣公会联合抵制《二OO二年教育(修订)条例草案》-971.html)。

       二OO四年批准的〈校本条例〉要求学校在二OO九年七月一日前成立“法团校董会”,为负责学校管理的法人。因仅有20%的学校按照规定成立了此类校董会,特区将期限推迟至二O一二年七月一日。二OO六年,教区首次上诉法院被驳回;二O一O年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上诉庭裁定天主教香港教区再次上诉《校本条例》违反《基本法》赋予的办学自由说法不成立,指出特区政府的《校本条例》完全符合《基本法》。但是昨天,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批准天主教香港教区,就〔2004年教育(修订)条例〕司法复核上诉。对此,教区发表声明指出“具有重大、普遍和公共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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