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5/2013, 00.00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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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会要求普选、要么公民抗命

教区一纸《天主教香港教区有关普选及公民抗命的紧急呼吁》邀请特区行政长官不要拖延有关"一人一票"的讨论。要在二O一七年的特首选举中纳入。否则,在教会社会训导和普世人权宣言光照下,公民可以采取和平的、非暴力的抗命行动。文件全文

香港(亚洲新闻-"特区政府应从速就政改方案展开正式咨询,而全体有关人士亦应诚恳而有持续性地沟通交谈,积极谋求途径,以消除所有导致「公民抗命」的原因,并落实普选"。"假如公民对改善严重的不公义的再三诉求,得不到任何充分的回应,又或法制上的投诉渠道欠奉,或不民主的政治架构使公民无法采用任何有效的正常途径来矫正或改善不良现况,这样,便会出现一些在有限度范围内,可视为合理的「公民抗命」的例外情况"。这是今天香港教区在周刊《公教报》上发表的长篇《天主教香港教区有关普选及公民抗命的紧急呼吁》。

       文件中不仅援引了教会社会训导、梵二大公会议文件,还有普世人权宣言--"人民的意愿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愿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达,而选举应依据普选及平等的投票选举,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等同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此外,"占中"有其合法性。所以,"假如公民对改善严重的不公义的再三诉求,得不到任何充分的回应,又或法制上的投诉渠道欠奉,或不民主的政治架构使公民无法采用任何有效的正常途径来矫正或改善不良现况,这样,便会出现一些在有限度范围内,可视为合理的「公民抗命」的例外情况"。英国殖民地期间从未予以港人的普选,自一九九七年被中国遏制,因为无意失去控制特区的权力。以下为全文:

具诚意的交谈 有承担的行动

天主教香港教区

有关普选及公民抗命的紧急呼吁

多个月以来,对能否在二零一七年以真正的普选产生特区行政长官,巿民有越来越多的挂虑。他们特别担忧,《基本法》第45条会按狭义来解释,或被引用来成立名义上「有广泛代表性」而实际并非如此的「提名委员会」;又或者该条文会被用来厘订似是而非的「符合民主程序」的「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目前部份市民正部署的「占领中环」行动,作为一种「公民抗命」的方式,看来就是由上述挂虑和相关的因素所导致。这种种议题,都是特区政府和所有与香港前途有关的人士应正视和认真地处理的。

由于民主政制是​​体现香港社会福祉的必需条件,天主教香港教区谨此呼吁﹕特区政府应从速就政改方案展开正式咨询,而全体有关人士亦应诚恳而有持续性地沟通交谈,积极谋求途径,以消除所有导致「公民抗命」的原因,并落实普选。

去年二月十九日,天主教香港教区在它的两份周报,即中英文公教报,以及三份本港报章,发表了它对新一届特区政府的期望。该「意见书」引用已故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发表的《百年通谕》(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传达了香港市民-以至普世善心人士-对民主政制的渴求:「民主政制,由于能够保证人民得以参与政治抉择过程,及保证被统治的民众有机会选出向他们负责的统治者,并得在适当时以和平方法更换他们,故此获得教会高度评价。」(46节)

实际上,数十年前,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21条已大力呼吁各国采用民主政制:

 「人民的意愿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愿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达,而选举应依据普选及平等的投票选举,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等同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天主教会梵二大公议所颁布的《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七日)指出﹕「......政制及行政人员的遴选,可由公民自由抉择。」 (74节)同一文献又指出:「建立法定的政治机构,为全体公民无分彼此地提供日渐改善而又有成效的机会,俾能自由而积极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法律、管理国家政务、确立各机关的职能范围,以及选举执政人员,均为完全符合人性的事。」(75节)

公民有权利,有时甚至有义务,合理地指陈他们认为是有损人的尊严和团体福祉的政府措施,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参阅《天主教教理》(简称《教理》)2238项。 〕这些权利和义务属于公民责任,与为公益而存在的政府权力完全相符。 (参阅《教理》1898及1902项)

一般而言,公民用来表达他们的不满或对改革的诉求的主要法律机制,就是立法机构和法院。然而,假如公民对改善严重的不公义的再三诉求,得不到任何充分的回应,又或法制上的投诉渠道欠奉,或不民主的政治架构使公民无法采用任何有效的正常途径来矫正或改善不良现况,这样,便会出现一些在有限度范围内,可视为合理的「公民抗命」的例外情况。

按其性质,「公民抗命」是非暴力的,不过,单独「非暴力」这特点仍不足以证明这种行动是合理的。就「占领中环」行动而言,它的支持者似乎认同,有另一些因素和情况是要考虑的,例如,政府何​​时展开正式的政改咨询﹔关于提名机制和程序,官方最后作何建议、哪些建议是基本法所允许的、哪些是与基本法不相容而被排除的......等等议题。

「占领中环」行动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公民抗命」,事实上是否合理,须视乎个别情况而定。依照天主教会有关公民责任的社会训导(参阅《教理》2234-2243项;1898-1903项),教区所持的立场是,「公民抗命」如要成为合理的行动,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一般而言,在一个像香港那样崇尚法治所赋予的正义、和平及自由的社会,一项「公民抗命」行动不仅要以和平、非暴力的形式进行,而且这行动本身必须是个人按照良心来作抉择,并要以避免或消除严重的不公义及/或对基本公民权利的侵犯为目的。此外,还有其他条件,比如﹕

  1. 所有有关人士应竭尽所能,继续理性地对话交谈。
  2. 已经用尽了其他所有和平地改善不良现况的方法。
  3. 「公民抗命」行动本身必须符合正义,且此行动必须与它试图避免或消除的不公义情况合乎比例。

天主教香港教区认为,令香港市民不合理地丧失机会,不能实质地参与选举政府首长及市民的参政代表,肯定地造成对基本公民权利严重而持续的不公义和侵犯,而矫正这种情况,是刻不容缓的。因此,教区采取去年二月「意见书」的同一立场,呼吁政府人员加紧为以下几方面进行策划和执行上的部署:

  1. 于二零一七年,让市民以普选(一人一票)直接选出特区行政长官。

2. 废除功能组别,最迟于二零二零年,让市民以普选(一人一票) 直接选出立法会全体议员。

3. 全体区议会议员,由各区市民,以一人一票选出。

4. 透过真正民主的机制和程序来提名特区行政长官候选人,以促进市民运用选举政府首长的权利,并借此圆满地落实普选原则。

天主教香港教区发出这项紧急呼吁,期望特区政府展开正式咨询,联同全体市民,群策群力,透过诚意交谈和有承担的行动,使香港能建立真正民主、公平和问责的政制,作为维护公义与和平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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