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2021,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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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蒂冈不再允许国际公教信徒善会的主席终身担任

宗座平信徒暨家庭和生命部发布了一项法令,由教宗方济各以“形式规范”批准,对国际协会管理层设置了10年任期为上限。一份解释说明称,“经常对于管治授权缺乏限制,包括负责管理的人员、神恩的私用、个人主义,以及职能的集权等方式”。

梵蒂冈城(亚洲新闻) - 宗座平信徒暨家庭和生命部 (圣部) 今天(6月12日)发布了一项关于“国际公教信徒善会”的一般法令,由教宗方济各以“形式规范”批准,限制了国际公教信徒善会领导人的职责,但其创始人除外。

该法令最重要的创新之处,将改变国际公教信徒善会的管治体制,私立和公共都是,以及其他受该圣部直接监督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协会。

该法令将在三个月后生效。它指出“经常对于管治授权缺乏限制,包括负责管理的人员、神恩的私用、个人主义、职能的集权,以及自我参照的表达形式,这很容易造成严重侵犯个人尊严和自由,甚至滥权侵犯。”

《罗马观察报》今天发表了一篇关于这个主题的文章,由宗座额我略大学圣教法律学院院长乌尔里希.罗德神父(Ulrich Rhode)撰写,它指出“长期由同一批人士掌舵的善会,有过负面经历”。

相比之下,“理事会有代际更替制度,通过管理职责的轮换,给信徒善会的活力带来了极大的好处。这带来创造增长的机会和培育投资的激励;它重振对神恩的忠诚;赋予对时代征兆的诠释的气息和效力;它鼓励新的和当前的传教行动方式。”

更具体地说,“在国际层面的中央理事会任期,上限为每任最多五年”,而“同一个人在中央理事会的职位,最多只可连续担任十年”。这意味着“只有在一个职位出缺后才可以连任。”不过,该善会的创始人不在此限。

该法令适用于“由宗座承认或创建并受圣部直接监督的国际公教信徒善会,”即致力于爱德工作、或虔敬、或负责提高世界基督徒圣召的国际协会。罗德神父强调教区和国家协会适应这些迹象的“机会”。

该法令涉及国际层面的中央管理层(第1条和第2条),即管理整个善会的层,其中包括“协调人”(第2条及第3-4条)。

“国际层面的中央管理层”一词是新采用的,指的是一个集体管理层,其中包括通过选举产生的协调人。这些管理层将有自己的章程,这将决定协调人与整个中央管理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天主教法典》对善会选择自己的主持人的权利指出限制:例如,公立善会旨在直接向其使徒工作,不得选择“在政党内负责指导任务者”担任协调人(天主教法典第317条第4项)。

最后,《罗马观察报》的文章指出,除了圣部认可或创建的 109 个组织外,该法令还适用于受圣部监督的其他组织(选举程序第3条除外),例如新慕道团、国际组织为堂区传扬福音细胞系统服务、基督活力运动、以及天主教神恩复兴国际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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