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宗教管理条例对宗教控制一如既往,未见更多新意
香港(亚洲新闻)—今天,二OO五年三月一日,中国政府于二OO四年十二月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正式生效了。以此,取代了一九九四年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所有条例。早在此前,亚洲新闻就先后发表过针对《宗教事务条例》的分析文章(见 政府颁布新法规旨在控制宗教- 20/12/2004;新宗教法规未见更多新意,基本同前 - 12/01/2005)。
今天,我们就这一问题请教了香港教区圣神研究中心的林瑞琪先生。林先生指出,新版《宗教事务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作出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说明。同时,新条例首次全面涉及宗教产业问题,承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它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前所未有地在全国范围内承认了宗教团体的产业权。但是,要真正促成一部完善的宗教法,还相去甚远。北京更愿意颁布一部对国内广泛兴起的宗教复苏浪潮加以控制的法规。
以下为本社走访香港教区圣神研究中心林瑞琪先生的专访:
尊敬的林博士,请问在这部新的《宗教事务条例》中究竟有哪些新意?
所有限制宗教自由的条文几乎全部保留了(例如政府监督宗教活动等)。并没有新意可言。
有两点是新的内容,首先是第六章《法律责任》。这一章主要阐明了国家宗教事务办公室的法律责任。一旦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一点是,宗教团体拥有财产的权利。以前,政府提供土地建造庙宇或圣堂。但是今天,天主教徒、佛教和道教徒等,他们有权拥有土地和建筑。
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十九世纪,或者二十世纪,中国天主教会购买了大批的土地。以上海为例,天主教会在徐家汇至少拥有一公里的土地。现在,这块土地的市价高达一百多亿元人民币。如果教会能够出示拥有这片土地产权的证据,至少,可以向政府要求一定的补偿。
还有许多与外籍修会团体在华财产有关的问题,他们希望将这批财产转移给地方教会……
在过去已经可以了。以巴黎外方传教会为例,他们已经将自己的财产转给了上海教区,一部分转给了云南。由于毛泽东时代施行的征收政策,许多教产被他人占有了。为此,教会至少要提出补偿。
随着新《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将给宗教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几乎没有什么变化。绝大部分的条例已经存在了。《宗教事务条例》的唯一新意是,这部条例是全国范围内的。由此,将迫使各省按照新的条例调整自身政策。这是全国性质的管理条例。
政府为什么继续制定条例,而不是宗教法?
为了对宗教加以控制,对法律的诠释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范围。而法规和条例则由国务院,也就是政府制定。至少从理论上来讲,人大有权挑战中央政府。一旦制定宗教法,人大代表们在释法上很可能与政府产生异议。而法规,则避免了对宗教政策的讨论和诠释。
一旦中国颁布宗教法,就无法控制宗教了。而且,一旦这一法律是违反人权的,还很可能招致国际社会的批评。通过法规,政府可以保障其释法和控制的权利。
中国出现了巨大的宗教复兴浪潮,半数以上的人口信奉宗教。新的《宗教事务条例》似乎并没有考虑中国社会的这一新现象……
我想政府并不希望涉及宗教问题;涉及宗教在中国的价值问题。北京只需要从外部来规范宗教,就象对待其他各种活动一样,并没有就宗教的价值问题予以评判。这是对宗教加以控制的中立方式,不至使其失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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