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宗教法规未见更多新意,基本同前
北京(亚洲新闻/南华早报)—绝大部分的分析意见认为,中国政府于上个月颁布的新宗教法规只有个别新意。但是,较前部法规而言,对宗教信仰团体的限制更加严格。
新法规(见亚洲新闻20/12/2004)《宗教事务条例》,将于三月一日正式生效,彻底取代一九九四年颁布的,阐明了宗教活动场所需在政府有关部门登记;以及外籍人士从事宗教活动内容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新《宗教事务条例》的积极一面在于,全面统一规范全国各地的宗教事务。截止目前,除一九九四年的管理条例外,宗教活动、建设开放圣堂和寺庙、任命人员等,受到了省级和地方颁布的五十多种不同管理规范的限制。统一的新《宗教事务条例》,至少是针对全中国各地、各宗教信仰团体的全体信徒们的。
此外,另一个重要环节是,新《宗教事务条例》没有提到政府承认的五大宗教信仰。迄今为止,中国政府只正式承认五大宗教信仰团体——佛教、道教、穆斯林、天主教和新教。一些专家们注意到,没有明确阐明五大宗教或许是为承认其他宗教信仰团体创造了条件。事实上,长期以来,俄罗斯东正教会和犹太团体一直要求得到政府的正式承认。就连法轮功,也多年要求得到政府的正式承认,但是,政府以邪教、毒害群众和危害国家等理由回绝了。
除上述为数不多的新意外,许多中国基督信徒认为,新法规只是“旧条例的现代再版而已”。《宗教事务条例》生效后,政府对宗教信仰团体生活和宗教活动的控制将更加严格。因为,地方政府部门和机构对教会团体的人员和经济控制权利增加了。
一名基督信徒发表声明指出:“在江泽民的领导下,的确存在谋求与宗教团体建立关系的尝试。而新法规,则展示了胡锦涛那不容回旋和毫不退让的口吻。”一位学者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当局正在做文字游戏。新《宗教事务条例》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实际上基本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