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7/2016, 16.13
中国 - 梵蒂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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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职人员和教友抨击《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作者 Bernardo Cervellera

十月七日是《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集意见的结束日期。批评舆论表明,文件中大肆弘扬宪法阐明的中国有宗教自由的同时却充满了矛盾;《修订草案》罗列了一系列限制。国务院对宗教的做法是“非法的”。要求一个承认家庭教会(地下)和所有宗教权利的法规,而不仅是北京政府承认的五大宗教

罗马(亚洲新闻)—十月七日将启动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自相矛盾:一方面宣扬宪法中阐明的每一名中国公民享有宗教自由,事实上却是“遏制人民宗教自由的一种方式”。

            月初,中国政府正式发表了《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将取代二OO四年的《条例》。宗教人士、宗教活动场所、建筑、圣像等都要防止“恐怖分子”和“分裂势力”(新疆的穆斯林、西藏的佛教徒);任何人都不得与“外籍势力有联系”、完全自治。

            中国政府向群众征求意见建议,但几乎所有的意见都是负面的。尽管如此,一名党员向本社表示,草案“实际上是最后定稿”,不会有任何修改。

            中国东北部的司铎陈神父表示,“新规定是指鹿为马。秦二世时,赵高权倾朝野,指鹿为马,不敢与之辩,唯唯诺诺附和者众。《宗教事务条例》最被实施时,有人质疑其合法性,宗教事务部门并没有特别确立其合法性,这几年来《条例》执行的很灰色,意思是,你有事找相关部门或相关部门有事找你,就会把《条例》拿出放在面前。你如果认为《条例》无权限制或改造你的宗教信仰,也没谁可以用《条例》来真正限制什么。应该说《条例》一直处在试行阶段。是次修订,以国务院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征可否意见,可之甚少,意见很多,足见《条例》并不得人心。只要《宪法》中还写着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权利,那么,《条例》就不应以限制信仰自由的方式出现”。

            事实上,中国中部的另一位司铎表示“宗教事务条例本身就是为官方控制宗教的所谓依据。无论怎么修订对宗教都是控制。只是换汤不换药的老生常谈。对此,我己司空见惯,所以,不抱任何希望”。

            宪法和条例之间的区别是人们批评最多的。 一名广州的教友文森特指出,“首先根据宪法的规定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无权制定和修改《宗教事务条例》。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规定在宪法三十六条,是公民最重要的人权之一,没理由不由人大立法保护。国家宗教局无权起草宗教事务条例以及‘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正如学者刘澎指出的,迫切需要一部真正的、各方完成的法律。

            文森特继续指出,“何为正常的宗教活动?何为非常的宗教活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后再议。第四十一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这样的禁止条款,没有法律设定的依据,不是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而是限制宗教信仰自由”。

“这个条例与‘宪法’是相矛盾,违背‘宪法’的!而且,既然主管宗教的部门,不再是‘国务院宗教局’,而且‘国家宗教局’了,它的立法也就应该由‘全国人大’来进行,而不是由国务院这种不伦不类的‘条例’来非法约束限制宗教活动。既然是政教分离的国家,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是个人的事情,就应该以宪法和刑法以及宗教法来规范宗教团体的活动,并且不应该强加宗教团体尤其是教职人员非得加入那些与宗教无关或者跟信仰不符的团体。还有就是,不仅应该保障和规范家庭教会的权益,而且,应该承认‘五大宗教’之外的少数正当的宗教团体的合存在和权益,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有权规定只能信奉官方规定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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