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规范十字架和教堂新规“不过是一个一点也不好笑的玩笑”
正当疯狂展开拆除十字架运动之际,一位新教牧师致函政府对《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试行)》提出六点疑问。新规定“又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草草发表‘规范性文件’,人们有理由怀疑这难免会带有执法情绪,不可能细致周密,就算好心也不一定有较好的社会效果”。 “十字架……色彩应与建筑面积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可是什么是“相协调”却又极其模糊,究竟是从美学或其它专业团队去论证呢”?呼吁政府收回试行办法,重新开始。但要尊重宗教及其在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北京(亚洲新闻)—五月五日至二十日,中国浙江省民宗委及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公开《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规范》全文36页对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宗教建筑在建筑选址、规模、设计等部分做出具体指示。福音时报收到一基督教牧者来稿,他肯定了浙江省率先出台宗教管理文件“勇气可嘉”,同时也提出至少六处质疑,认为此文件仍需进一步“规范”。

假如在条件足够成熟的情况下,浙江能够率先出台一部既体现依法管理,又体现执政为民思想的“宗教建筑建设规范”,至少从理论层面看有其积极意义。但目前情况绝非如此。

一问:整改“十字架”带来怎样的积极意义?

众所周知,宗教建筑其所代表的不仅仅是其功能性,同时必然要体现其宗教文化性、信仰象征性及信众的精神归属性。对宗教“极其复杂性”的认知是我党建国以来宗教政策的基本依据。我国五大宗教情况各异,情况复杂,浙江省自去年年初开始,花了大量人力物力,整改了教堂标志物“十字架”,所产生的民怨及负面影响有目共睹。关键是至今从未有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开陈述,这样做给社会能带来什么样的积极意义?且往往以“三改一拆”来混淆视听,偷换概念。就算因历史原委确实有宗教场所存在违章,但人们要问:拆去宗教标志物能代替执法吗?难道拆了十字架就可以违章不究了?现在,又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草草发表“规范性文件”,人们有理由怀疑这难免会带有执法情绪,不可能细致周密,就算好心也不一定有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问:《规范》对宗教建筑的部分细节性规定缘由何在?

浙江能在宗教管理领域“走在前例”勇气可嘉,但必须得“干在实处”!这个“实处”必须体现实事求是精神,必须体现群众路线,必须符合社会和谐、人民利益的本质,特别是必须体现法治精神!但是,遗憾的是:《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中的某些条目缺乏基本的法律精神支持和国际范例,也不符合党长期以来的宗教政策。

例如:《规范》4.1.4“宗教建筑总高度……最高一般不超过24米。”请问这个依据是什么?在土地急需节约使用的形势下,《规范》明显与国家多年来为节约土地鼓励城市建筑“上空入地”的导向相违背。同时也无视另一种情况:在城市土地越来越稀缺后,为满足宗教活动需要,办公楼宇式宗教场所必将应运而生,这在港台已司空见惯。如果那样,怎么去执行“限高24米”?

又如:哥特式建筑在世界建筑史上名垂青史,天主教哥特式教堂建筑最明显的建筑风格是高耸入云的尖顶及窗户上巨大斑斓的玻璃画。这在建筑艺术上已经是被世人公认的基督教精神超凡向上的文化象征。基督教中国化建筑当然值得提倡和引导,但不能用“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粗暴地去限制另一种被世人公认的风格。事实上,多少地方政府办公大楼不也参照了世界上各种建筑风格形态。建筑艺术上的丰富多彩有何法律限制?

又        比如:《规范》4.6.4 “基督教标志物……十字架……一般应整体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正立面上。”这样的规定全世界恐怕绝无仅有。请问,这又是出于怎样的考虑?难道怕风、怕地震?还是对社会和谐、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有损害?基督宗教的唯一标志“十字架”为何非要“贴附在正立面上”而不能置顶?这本来只要合乎建筑要求,是一件允许建筑师有创意空间的事,有必要如此死板《规范》?尊重一个人,首先应当尊重他的身体不受侵犯和伤害;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否应当尊重一下宗教的外在之“身体”尤其是它的“头”——宗教标志呢?

三问:《规范》试图“规范”基督宗教之标志“十字架”,是否存在宗教偏袒?

《规范》4.5.4和4.6.4在论到天主教和基督教“十字架”时,要求“十字架”应整体“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上”。但在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的标志物规定中未见有大小或位置的限制。君不见当前各地到处建“大佛”高耸入云,只要手续合法,也未见有人反对或去限制!还有:为什么伊斯兰教建筑的装饰(标志物)可按“符合伊斯兰教传统的要求”,而偏偏基督宗教就要限制大小或方位?这里是否存在“宗教偏袒”呢?

四问:《规范》是否让人把宗教场所误解为“噪声源”

4、《规范》3.1.4“宗教活动场所……与学校、幼儿园、住宅区等环境噪声要求高的区域保持必要的距离。”首先,这样的表达也欠妥,很容易被理解为“宗教活动场所”就是“噪声源”,会给某些原本就存在宗教歧视的地方雪上加霜。与“学校、幼儿园”保持距离可以理解。但与“居民区”保持距离的要求,很容易被误读和利用。在宗教信徒占绝对少数比例的中国,尤其在封建迷信、民间宗教占有大量人口的地方,成为民众拒绝安置宗教场所(尤其是基督宗教)建设的借口,徒增基督宗教场所选址困难,给政府工作造成困难,并与“方便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等政策形成张力。事实上,海外以及国内很多地方,过去和现在都有类似“社区教堂”(即与社区相邻),只要引导得好,宗教场所与社区和谐相处,甚至可以成为一个服务社区的地方。

五问:“规范”宗教配套建筑与宗教主体建筑比例,有无考虑宗教本身规律?

5、《规范》4.1.1说:“宗教配套建筑规模应与宗教主体建筑规模相协调,其面积应在宗教主体建筑面积的0.5倍以下”。各教情况并不相同,需求也不一样。随着社会服务、团契活动的增加,配套建筑往往用途大于每周基本只用一次的主体建筑。初步判断目前海内外所建宗教建筑主体与配套设施之比大多接近1:1,甚至有的是1:2或更大,而非“0.5”以下。从提倡人员分散、多次活动、从而减少大型活动,以确保安全的角度而言,应鼓励增加配套房面积而适当控制主体建筑规模,这才符合宗教本身规律。

六问:《规范》涉及过多细节 不仅“外行”指导“内行”将被取笑,留出诸多权利空间让执政者如何“依法行政”? 

6、《规范》1.0.1说明了本《规范》的基本立意:“为了……保障宗教建筑质量和安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但通篇少见保护性条款,多见限制性条文,未能体现引导宗教界成为建设和谐社会之积极力量之精神。并且,《规范》条文有些地方过于细碎繁琐,有些表述又极其模糊,给执法者留下许多权利空间。 如《规范》4.5.4不仅规定“十字架”与建筑立面的比例,而且十字架本身长与宽的比例也“规定。有趣的是:竟然天主教与基督教的十字架长宽比例不一样!这种“外行”指挥“内行”的文件必将被世界宗教界笑话!在李克强总理十分强调要“消除公权力行使的不规范甚至被滥用”的今天,政府做这种“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能说是在依法行政吗? 又如,《规范》4.5.4说:“十字架……色彩应与建筑面积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可是什么是“相协调”却又极其模糊,究竟是从美学或其它专业团队去论证呢?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有其发生、发展、消亡的自身规律。这种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宗教标志物的多少、大小、高低为转移!地方政府必须正确掌握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精髓,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合理性。既不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同时“必须深刻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的历史条件下,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远远大于信仰上的差异性,绝不能把这种信仰上的差异引导到政治上的对立上去。”(习近平语)笔者愿意看到:广大宗教界同仁坚持党的领导,带头遵纪守法,与人民一起齐心努力,为建设小康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也切盼,有关政府部门能理性看待宗教、善待宗教,从心里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笔者因此呼吁:为继续保持宗教和谐的大好形势,极力主张将此《规范》作进一步“规范”,或在条件够成熟的时候再推出一个让宗教界能心服口服的《规范》来,以安宗教信徒之心,增圆中国梦之力!